耆年老汉安置房维权十五载,天元区政府延宕拖拉成老赖!

栏目分:头条信息   发布日期:2019-01-21   浏览次数:
记者回访 耆年老汉安置房维权十五载,天元区政府延宕拖拉成老赖! 2018年8月27日,本网以《失地花甲老人万念俱灰,流离失所十五载》为题:覙缕翔实地报道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莲花管理处村民委员会十二队村民易正国失地长达十五年之久,一直处...

记者回访

耆年老汉安置房维权十五载,天元区政府延宕拖拉成老赖!

   2018年8月27日,本网以《失地花甲老人万念俱灰,流离失所十五载》为题:覙缕翔实地报道了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路街道办事处莲花管理处村民委员会十二队村民易正国失地长达十五年之久,一直处在投诉无门,维权举步维艰的路上。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一百多家媒体相继转载,映入了数千万群众的眼目。然而,未曾引起当地政府丝毫重视,依然熟视无睹,置若罔闻。于是,记者又于同年10月8日采写了《十五载安置房仍无着落,维权艰难竭蹶有谁知?》截止记者再次发稿时,该区、街道办事处仍然是处在懒政、怠政、不作为之中。

维权路上荆棘满道,回塑拆迁苦不堪言

   易正国告诉记者,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03年8月期间,拆迁我家合法产权住房面积390.97㎡,依据株政(【2000】14号)文件第十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产权兑换办法,本着住得下,分得开的原则进行兑换安置。1.以拆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为依据,一户持有多个户,而实属一个自然户,只能按一户兑换住房。家庭常住人口2至3人的,兑换二居室住房一套……。2,安置户中男性在22周岁以上和女性20周岁以上未婚的,以及离异独立生活的,可增加一个家庭常住人口的指标,套前款规定兑换住房,也可独立兑换50平方米安置面积……。我户常住人口4人,按以上文件规定已兑换住房面积125㎡,按株政发(2000)14号文件第十条第(二)项第1点规定:……其控制标准面积均按每平方米420元计价,由安置户支付。我户已足额支付兑换住房面积125㎡安置房源的购房款(125m2x420元/㎡,计52500元)。 并于2004年5月25日双方签订了《房屋征购腾地和兑换住房合同书》,市土地储备中心违约至今,未履行安置该房源的责任。                                 

   易正国接着说: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政发[200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征用时,政府按一定比例将集体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等……。” “留地安置面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核定,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一15%。” 

   另据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元区加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08]2号文件附件5第二条规定:“安置房只对天元区2002年9月1日起征地拆迁实行付费安置后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农户销售,不得向社会销售。”      

   根据以上文件的规定,我户于2005年12月26日,经市征地二所、区重点办、街道办事处、管理处四个单位审批后,获得了政府按一定比例预留安置用地建设的安置商品房面积180㎡的指标。街道办事处责令管理处于2008年3月7日将我家获得的《房屋征购腾地和兑换住房合同书》(应安置125㎡房源)、《自找房源协议》(甲方应支付137500元)、以及《天元区安置商品房购买审批表》(应安置房屋面积180㎡)均为原件,被强制攫取。时至今日,办事处采取袖手旁观,置身事外的态度,导致我和家人流离失所,苦不堪言。 

   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7月16日涉嫌违规成立“株洲嵩山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其辖管的大坪、东湖、莲花、隆兴四个管理处集体动产与不动产征地补偿款、和集体征地后预留安置用地的所有权、以及安置地建设的安置小区,所有的商铺门面,所得收入的管理使用权。(若十几平方公里土地面积,数额不菲的征地款,已经营长达十四年之久),从未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财务收支状况;也从未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予以决策;更未发放给集体成员本应获得收益的分配。在舆论连续追踪报道,对此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李浩,主任齐华作为株洲嵩山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保护伞又是谁呢?令人唏嘘不已的是,如此肆无忌惮,利令智昏的侵占、截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征地补偿款,难道不应当从严问责、从严查处吗?其保护伞又是谁?他代表了谁的权利任意骑在老百姓身上作威作福!这是法治之殇,还是执政者恣意妄为?恐怕只有那些昧着良心的官员心中自明。

   自我家房屋被拆迁之后,我并踏上了“艰难苦恨繁霜鬓,谁知枵腹泪襟翼”的维权之路。2006年3月14日,我开始第一次赴京上访,后又陆续去了八次,但至今仍无结果。其中有一次赴京,在朝阳区患玄昏症而晕倒,当时不省人事,被一位好心市民及时送往医院救治才捡回了一条命。于同年5月24日,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没有给予受理与不受理的文字依据,至今石沉大海。

   历经沧桑的信访、诉讼维权未果后,我并向媒体投诉。一百多家媒体在追踪报道,区、街道办事处依然置若罔闻,熟视无睹。令人不可名状的是,我的包案领导周天浩(系天元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连面都没有见过!我去区政府找他,他就躲着不见面,没有一点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恫瘝在抱,情系于民就更加无从谈起。

   媒体监督后,我又向市委书记毛腾飞写了信:“申请解决安置房的请求报告”,但区、街道办事处仍然持刚愎自用的工作态度,导致我处在水深火热之中。畴昔继今,我维权已逾十五年之久了,区政府束之高阁地成了不折不扣的老赖!《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规定了,针对懒政、怠政的工作人实行问责制。

法院枉裁,不惜罣误为哪般

   2018年7月18日,我向区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同年12月10日作出了裁定,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湘0211行初111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很明显原告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期限。”

   易正国告诉记者,被告(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房屋征购腾地和兑换住房合同书》中125㎡已安置的佐证:安置的时间、地点,裁定文书上无一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而论,法院作出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有悖于证据链的衔接,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物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信息公开,浮云蔽日不作为

   “我于2018年9月30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政府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株政信公开【2018】第2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根据市政府信息的公开告知,我并于是年12月13日向区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然而,这一合法的申请却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在信访无果,诉讼无门之下,我只好下跪求神。”易正国无奈地说。

   该区及街道办事处采取延宕拖拉,漠不关心的工作态度,记者将进一步关注这一民生诉求的进展!

   记者:

房屋征购腾地和兑换住房合同书

法院违背事实真相,助纣为虐,为虎作伥的行政裁定书

该市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而该区(天元区)拒绝信息公开告知

悃愊请求该市市委书记毛腾飞敦促解决安置房快件签收凭证

合法的安置房指标,该管理处在办事处荒诞不经的授意下收回

面对上访、诉讼维权绝望后,易正国偕老伴下跪求神

(图片及资料均由投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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