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稳成举报法官枉法裁判要求严惩并纠错

栏目分:头条信息   发布日期:2021-08-25   浏览次数: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艳北京报道 2021年8月25日记者接到湖南省汝城县城郊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朱稳成的求助电话,他反映汝城法官邓启章不实事求是公正的审判,造成对他公司不公正的判决结果,由于他与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给他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即增加了他公司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他强烈要求政法系统对害群之马邓启章调查处理,对此案给予纠正。记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至98年间,朱稳成作为项目经理为原小垣镇建设学校,学生已经毕业很多届,20多年来虽然多次向中央和湖南省委巡视组及上级有关部门...

        光华通讯社记者赵平 罗莉 肖艳艳北京报道   2021年8月25日记者接到湖南省汝城县城郊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朱稳成的求助电话,他反映汝城法官邓启章不实事求是公正的审判,造成对他公司不公正的判决结果,由于他与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给他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即增加了他公司的诉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他强烈要求政法系统对害群之马邓启章调查处理,对此案给予纠正。记者了解到早在1997年至98年间,朱稳成作为项目经理为原小垣镇建设学校,学生已经毕业很多届,20多年来虽然多次向中央和湖南省委巡视组及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媒体反映,本社记者曾多次关注报道过,却一直没有拿到工程款。希望湖南有关部门关注此事,重视此事,给予公平解决。

        现将朱稳成反映情况材料刊发如下,供官方和社会关注。

 

对汝城邓启章法官枉法裁判的实名举报

 

        举报人:朱稳成,男,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卢阳镇东溪村,系汝城县城郊建筑公司原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432828195812081112,电话17674183599。

        被举报人:邓启章,男,汝城县人民法院热水法庭庭长、审判长。

事实和理由:

        一、邓启章法官利用审限刻意拖延审理。

        2020年9月21日,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城郊公司)将汝城县延寿瑶族乡人民政府(原小垣镇,简称:延寿乡)拖欠工程款之事诉至汝城法院,该院于2021年1月7日正式立案,并指定被举报人邓启章作为审判长审理此案。于7月6日下午一审审限届满6个月的当日,作出(2021)湘1026民初137号民事判决。

        二、新协议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不涉及案外人汝城县建筑公司。

        该判决中,邓启章法官枉法判决,将2018年12月延寿乡与城郊公司反复协商达成的新《协议》(简称:新协议)内容置之不理。新协议明确,将1997至98年在建期间的三份原始合同,和99年2月结算时的《小垣镇学校教学大楼及其他工程结算补充协议》作为审计合同对象,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并约定双方对审计结论应无条件认可。之后,双方通过抓阄确定湖南建业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所)。2020年8月,新《协议》和《审计委托函》经郴州中级法院确认合法有效,二审询问质证和判决中,明确确定不涉及案外人[见确认合同有效案终审判决书第4、5页]。但被举报人邓启章却将本不涉及案外的2002年4月《建校工程款结账合同》和汝城县建筑公司《协议》牵扯一起,故意捏造事实将该协议中与汝城县建筑公司,劝改为与城郊建筑公司(见案外协议和其枉法判决的12页第1、2行),进行枉法判决。

        三、审计所明确是误认为城郊公司与汝城县建筑公司为同一公司

        虽然审计所在2019年12月5日出具的《汝城县小垣镇中学教学大楼等工程拖欠工程款及利息专项审计报告》中含糊:基于2002年4月《建校工程款结帐合同》及《协议》纳入审计范围情况作为一个结果;按照新协议和审计委托函内容正常约定,基于2002年4月《建校工程款结帐合同》及汝城县建筑公司《协议》不纳入审计范围情况作为第二个结果。根据审计所在2019年6月17日向延寿乡回复函(详见此函第一页)中对2002年合同协议认为:“一、……如需审计认可,需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并签字盖章对2002年4月16日签订的《建校工程款结帐合同》进行确认方可纳入审计”。“二、贵单位在反馈意见中多次提及2002年4月21日所签《协议》废止了1999年2月4日签订的《小垣镇学校教学大楼及其他工程结算补充协议》,而该《协议》签订双方为:小垣瑶族镇人民政府(现为郴州市汝城县延寿瑶族乡人民政府)和汝城县建筑公司(朱稳成),与汝城县城郊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协议》主体双方与本次审计委托双方完全不同,且《协议》上只有朱稳成签字,不具有合法性。如需审计认可该协议,需汝城县城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并签字盖章对该协议的内容进行确认方可纳入审计”。同时,审计所在接受邓启章作为法官调查时,明确误认为城郊公司与汝城县建筑公司为同一公司,方才做出了两个不同结论(见其询问笔录第2页)。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审计所根据延寿乡主笔在《审计委托函》中的认定,认为2002年4月的合同协议不应纳入审计,只是在迫于延寿乡反悔后的强调要求压力下才作出基于2002年4月的合同和汝城县建筑公司协议纳入审计作为一种结果,然而被举报人邓启章却违背双方新《协议》的约定和延寿乡自己在《审计委托函》中的认定(见新协议第二页和审计委托函),偏偏采纳此不涉及的案外合同协议之结果进行枉法判决,难道作为专职司法的法官邓启章真的不懂得汝城县建筑公司无权处分城郊公司债权的法律关系吗?

        综上,被举报人邓启章通过原告向其法庭提供的确认合同有效案二审询问质证笔录和终审判决应当知道,以两审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的2018年12月《协议》和《审计委托函》为中心进行审理判决,并不涉及案外人及其他,但其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故意捏造事实枉法判决,无视中央和湖南省委两级巡视组向汝城县委处理解决此事的交办,难道作为专职司法的法官邓启章读不懂终审判决?还是故意否定本汝城法院和郴州中院两审对2018年12月《协议》《审计委托函》确认合法有效的判决!

在此政法系统整顿之际,刮骨疗毒、刀刃向内、延安式的整风运动的形势下,居然作出如此丧失公平正义法治原则的枉法判决,被举报人邓启章是漏网之鱼?

        为此,特此实名举报,请求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关注彻查此事,根据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追究原则,请求对此跟踪监督,依法追究该案法官邓启章枉法判决的责任,还司法之净土和公道!

                                    

                                        举报人: 朱稳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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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确认合同有效案终审判决第4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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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案外汝城县建筑幺公司协和枉法判决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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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向延寿乡的回复函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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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新协议第二页和审计委托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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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启章和审计所康让桃的询问笔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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